1.估价上建筑物折旧的概念和内容
估价上的建筑物折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造成的建筑物价值损失,其数额为建筑物在估价时点时的市场价值与重新购建价格的差额,即建筑物折旧一建筑物重新购建价格一建筑物市场价值
根据造成折旧的原因,可将建筑物折旧分为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和经济折旧三大类。
(1)物质折旧:是指建筑物在实体上的老化、损坏所造成的建筑物价值损失。包括:
①自然经过的老化:与建筑物的实际年龄正相关。
②意外破坏的损毁:包括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导致的损毁。
③正常使用的磨损: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使用年数正相关。
④延迟维修的损坏残存:建筑物不应有的损坏、提前损坏或已有的损坏仍然存在。
(2)功能折旧:是指建筑物在功能上的相对缺乏、落后或过剩所造成的建筑物价值损失。
①功能落后:是指建筑物已有部件的标准低于正常标准或有缺陷而阻碍其他部件、设备、设施或系统等的正常运营。
②功能缺乏:是指建筑物没有其应该有的部件、设备、设施或系统等。
③功能过剩:是指建筑物已有部件的标准超过市场要求的标准而对物业价值的贡献小于其成本。
(3)经济折旧:是指建筑物本身以外的各种不利因素所造成的建筑物价值损失。不利因素可能是经济因素(如市场供给过量或需求不足)、区位因素(如环境改变,包括自然环境恶化、环境污染、交通拥挤、城市规划改变等),也可能是其他因素(如政府政策变化等)。
2.求取建筑物折旧的年限法
年限法是根据建筑物的经济寿命、有效年龄或剩余经济寿命来求取建筑物折旧的方法。
(1)建筑物的年龄分为实际年龄和有效年龄。
建筑物的实际年龄是指建筑物从竣工验收合格之R起到估价时点止的日历年数。类似于人的实际年龄。建筑物的有效年龄是指估价时点时的建筑物状况和效用所显示的年龄。类似于人看上去的年龄。建筑物的有效年龄可能短于也可能长于其实际年龄。
(2)建筑物的寿命分为自然寿命和经济寿命。
(3)利用年限法求取建筑物折旧时,建筑物的寿命应为经济寿命,年龄应为有效年龄,剩余寿命应为剩余经济寿命。
(4)建筑物的剩余寿命分为剩余自然寿命和剩余经济寿命。
(5)年限法中最主要的是直线法。直线法是最简单和迄今应用最普遍的一种折旧方法,它假设在建筑物的经济寿命期间每年的折旧额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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