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只有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才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评标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的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评标规则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现场答辩,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开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监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人到齐后公开进行。
(2)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如变更开标地点,招标人应当事先通知投标人,以保证全体投标人准时到场后开标。
(3)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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