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处理的有关规定
确定工伤范围:员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应当确认为工伤: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元素或患职业病的。
员工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时发生的工伤事故。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因公外出,由于工作原因遭受其他意外,造成伤害、失踪、突发急病等。
在生产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急病,造成死亡或经抢救治疗后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办理。
员工工伤就医,必须在医务室就诊,由医务室医生负责转院,或到指定合同医院就诊。工伤待遇按规定处理,医疗费用、药费、住院费、膳食费、就医经费均由单位负担。
员工在工作中因工伤身体受到的损伤必须在24小时内向人事部汇报。轻伤者由部门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经人事部确认,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按工伤处理。重伤事故由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确认后,由人事部向当地劳动局安全部门送交工伤报告。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