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
(一)研究制订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主管全国工商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核发有关证照,依法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
(三)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和其他市场交易违法违章案件。
(四)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指导合同仲裁机构的工作。
(五)依法对国内外商标申请实行统一注册和管理,认定驰名商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可商标代理机构并指导其工作。
(六)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和期货市场。
(七)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八)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
(九)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权限
(一)规章制定和发布权;
(二)登记注册权;
(三)对市场活动中的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法确认权;
(四)对违法经营行为及其行为者的依法查处权;
(五)市场交易场所的经营秩序维护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解释权;
(七)要求执法外部协助配合和保护权;
(八)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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