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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业主使用楼宇的公共契约条款

2014-11-13 15:1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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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不得改建楼宇的结构,或加建、扩建、拆除任何建筑物;

  b、不得干扰楼宇任何公共部位或暗渠、排水道、喉管、电缆、固定装置等设备;

  c、不得将其名下单位作非法或不道德用途,或在单位内进行任何足以妨碍或侵扰其他住户的事项;

  d、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

  e、不得在楼宇内进行任何足以引致楼宇所投购保险失效,或引致保费增加的事情;

  f、不得经营大厦公共契约所禁止的行业,例如经营公寓、舞厅、殡仪业等;

  g、业主按照大厦公共契约各类单位的用途,使用其名下单位。

责任编辑: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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