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政府有关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服务;
2.在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前,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使用、维护的方法、要求、注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
3.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
4.发现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
5.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限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6.做好物业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务;
7.每半年向业主委员会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账目,接受审核;
8.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9.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业主公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10.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做好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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