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要求与投标文件
物业管理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由于物业管理项目的规模、性质、设备情况、质量要求不同,相关政策和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要求也不同。因此,投标人必须达到政策或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不符合条件的,可能在资格预审阶段被淘汰,也可能在评标过程中被废标。
招标文件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殊需要,可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经验和业绩提出特殊要求,如对物业项目设备有经管经验并有良好业绩等,因此投标人还应当具有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条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相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投标函;②投标报价;③物业管理方案;④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投标程序
1.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拒收。
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投标文件送达后,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进行。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将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书面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三)投标禁止行为
为防止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招投标暂行办法》规定了以下投标禁止行为:
(1)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投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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