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房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
我国物业管理是在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和住房制度改革背景下,通过实行住房商品化制度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一)改革开放前的城镇住房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城市房地产逐步实行国有化的政策。一方面,大量城市房屋经过私房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转化为国有;另一方面,政府和国营企业又建造大量的住房提供给居民和职工租用,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有住宅体系。除国营单位自行经营管理的房屋外,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还直接经营管理一部分公房,出租给居民使用,由房管所具体负责管理和养护。新中国成立后的60多年里,公有住宅的总量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再由大到小的演变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私房总量远远大于公房总量。城市私房国有化改造以后,城市公有住宅数量又远远大于私有住宅。改革开放以后,国家确立了住房商品化方针,一方面,大力发展商品房市场;另一方面,积极鼓励和支持向职工和居民出售公有住房,私有住宅数量又迅速超过公有住宅。
长期以来,我国房屋管理一直采取福利型的行政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符合当时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城镇住房制度主要呈现三个特征:
一是住房投资由国家和国有企业统包;二是住房分配采取实物分配;三是住房消费采取福利低租金和国家包修包养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镇住房制度,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都由国家和国有企业统包,其弊端表现在:一方面,建设资金有投入无回收,形不成投人产出的良性循环,制约了住宅建设的发展,住房供应极其短缺,人均住房面积下滑;另一方面,收取的房租过低,不能维持房屋的维修养护,房屋损坏严重,大量的危旧破房得不到改造,危及群众的居住安全,加大了国家的负担。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1978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房地产领域进行了三项改革:一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二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三是房地产生产方式改革。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79年,国家就开始逐步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开始实行向居民售房的试点。199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全面开展公有住房向居民和职工出售工作。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取消住房实物分配,开始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方针和政策,为中低收入居民购房铺平了道路。国家通过提高工资、给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鼓励职工到房地产市场购买住房,为建立商品房市场和推进住房商品化奠定了基础。
房地产生产方式改革,就是改变国家统一投资、统一分配、统一修缮管理的统包统支制度,发挥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推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综合开发模式,建立并完善商品房市场。综合开发后的住宅小区呈现三个特点:一是数量多,二是规模大,三是建筑水平与配套设施设备得到突破性的提升。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居住区规划布局日臻合理,配套设施日益完善,为下一步推行物业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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