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拔的含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简称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用价格机制限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依据《划拨用地目录》,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1)国家机关用地;(2)军事用地;(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4)公益事业用地;(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有以下规定:
1.划拨土地的转让
划拨土地的转让有两种形式:一是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予以转让的,由受让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二是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凡向国家上缴土地收益的,仍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经依法批准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的,应当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出让金低于市场交易价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房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应当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用地单位因发生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宜办理土地出让的,可实行租赁;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签订租赁合同。
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抵押价值应当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因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向国家缴纳地价款才能变更土地权属。
4.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处置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5.国企改制中的划拨土地处置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人股)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予以处置,将原无偿无期限变有偿有期限。下列情况应采取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处置:(1)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2)国有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3)国有租赁经营的;(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
下列情况经批准可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1)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有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用途不变(但改组为公司制企业除外);(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后的企业仍是国有企业的;(3)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的;(4)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中,后三项保留期限不超过5年。
6.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国家无偿收回土地时,对地上物应当给予补偿。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主要有以下七种原因:(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2)为了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要求的;(3)司法部门没收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7)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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