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
业主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和《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自然人或者法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一是依法登记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二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三是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四是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个业主对其在构造和使用上具有独立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对供全体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总称。《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知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3)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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