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早期介入委托合同应遵循事先签订的原则,先签订合同,再开展工作;同时,要尊重合同关系,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及工作界面开展。
(2)物业服务企业在早期介入期间不要越俎代庖,不要轻易承诺,不要超越专业及合同范畴,不要取代了设计院、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监理公司。
(3)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明确物业缺陷的处理流程,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明确沟通的方式(如参加工程例会、发函签收制度)。
(4)在规划设计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没有解决,则要在施工阶段跟进;在施工阶段发现的问题没有解决,则要在未来的物业管理方案中加以预防。并非所有的建议建设单位都会采纳,如没有采纳而确实发生了,要在方案中提出预防措施。
(5)在项目早期介入中,要坚持专业的原则,同时维护建设单位、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三者之间的利益。
物业服务企业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应积极与相关单位磋商,协调各方关系及时提出并落实整改方案,有利物业的良性开发。首先,站在建设单位的角度,要控制好现场的施工质量,要保证物业交付后不能留有隐患;其次,发现的问题应向建设单位反馈,责令整改,不要直接与施工单位进行交涉;最后,从业主使用的角度要发挥早期介入专业性,工作要求细致、准确,做到查证有记录,整改有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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