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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制度与政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2015-02-10 15:1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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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性规定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2.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3.代收代管单位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但不得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作为;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储的利息收入,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利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的纯收益,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

  1.商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使用,按以下两种方式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1)用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2)用于部分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售房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相关业主承担的,按照商品住户列支方式分摊。

责任编辑:南瓜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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