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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物业管理师考试讲义:可以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

2015-02-10 15:1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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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责任编辑:南瓜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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