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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制度与政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2015-02-10 15:1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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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2.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

  (1)住宅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部位和设施设备;

  (2)单幢住宅内全体或者部分业主共同所有的部位和设施设备;

  (3)单幢住宅及与之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部位和设施设备。

  确定住户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体范围的主要依据,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

  (1)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以及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职工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属于业主所有;

  (2)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权属登记手续前,将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收代管单位。

责任编辑:南瓜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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