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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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综合能力:物业管理中的保险事务

2015-01-27 08:0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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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在实践过程中还有尚需解决和完善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权益关系方面的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诸如:因自然灾害造成物业的损毁,甚至人员的伤亡;小区内业主财产被盗、人身受到伤害等。这些风险通常会给物业管理企业,特别是业主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强化物业管理企业和广大业主的规避风险意识,对风险进行投保,实现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就十分必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逐渐开始运用保险的方式抵御可能的灾害事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物业保险也正日益走进物业管理活动之中。

  一、物业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利用汇集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因自然灾害或意外风险事故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事故(包括因死亡、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同时,保险也是集聚资金的一种手段。

  物业保险是指物业管理中有关的保险事务,物业管理中经常涉及的险种有财产保险、公共场所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等。物业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签订双方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参与保险的双方,一方为保险人,另一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后,投保人按照合同规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将来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

  二、物业保险的原则

  物业管理过程中,订立保险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尤其是被保险人必须以最大的诚实、守信的态度对待双方。如透露一切重要事实、不能作虚伪陈述等。否则,不仅难以准确计算保险标的损失,而且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二)可保权益原则

  要求投保财产的被保险人,必须对所投保的标的拥有可保权益。即被保险人对该财产具有某种法律承认的权利或利益关系。例如,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否则,物业保险合同无效。

  (三)赔偿原则

  物业保险合同属于赔偿性质的合同,当被保险人的物业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受损时,保险人应按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或给付。

  (四)公平互利原则

  物业保险合同签订,且被保险人按照预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费之后,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处理遭损理赔事宜。其中,被保险人应合理索赔,保险人应合理偿付,以体现整个物业保险行为的公平互利。

  (五)近因原则

  只有当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属于物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真正、根本的原因所造成时,保险人才能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是其他原因所造成时,保险人将不负赔偿责任。例如,战争时期房屋遭受炸弹的袭击,起火受损,其近因是战争而不是火灾,保险人无需赔付此房屋的火灾险。

  (六)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有重复的时期段,就相同责任险种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所获赔偿总额不超过实际损失,并由所有保险人之间按相应的责任比例分担的原则。这个原则也是损害补偿原则的派生和补充,也是为了避免额外利益的产生,其适用的范围与损害补偿原则的范围相同。重复保险分摊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比例分摊责任制。比例分摊责任制就是依照各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占各家保险公司承保金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责任。

  2.限额责任制。限额责任制就是按照如无他保险而单独所占责任的限额比例分摊保险责任。其计算公式为:

  各家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额=

  3.超额责任制。超额责任制是指甲乙保险公司分别以基本责任与超额责任承保,其中,甲公司以基本责任承保,乙公司以超额责任承保。若以上例为例,则甲公司的赔偿额为50万元,而乙公司的赔偿额是剩下的10万元。

责任编辑:南瓜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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