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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物业管理师知识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2015-02-09 17:01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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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1)可撤销行为在撤销之前为有效,撤销权人为行为的一方当事人;

  (2)效力待定行为在确定之前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有权确定其效力的为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得独立实施的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一般来说,只有所有权人或依法、以约定享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对物的处分权,如果无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之物则为无权处分。

  (3)无权代理行为。

  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之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第三人的追认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处分行为中的有处分权人、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有追认权。

  1)如果追认,该行为有效;

  2)如果拒绝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行为对追认权人不生效力,由无权处分人和无权代理人对行为负责。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追认权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追认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使行为归于消灭。

责任编辑:青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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