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即行政机关。在我国,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当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某些垄断企业,也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主体。如证券会、铁路局。
2.行政管理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行政管理的范围遍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全体国民。任何一种社会管理都没有行政管理这样广泛的外延性和关系国家、社会的全局性。
3.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有效实现国家意志,依靠特定的手段和宪法原则,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行政权力有其自身的特点:
(1)行政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作为公共权力的行政权力,在行动上总是表现为全社会的代言人的权力,而不是某个政党、某个社会组织的代言人的权力。
(2)行政权力具有合法性。这种合法性表现为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运用必须符合宪法和有关法令所规定的范围、种类、程序和限度。
(3)相对于政治权力来讲,行政权力是一种操作性很强的执行权力,其运用具有极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特点。
(4)行政权力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制定各种有效措施、政策,对社会事务做出具有强制性的管理。
(5)行政权力具有“一元性”。这表现在: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只有一个行政系统;在每个行政系统内部,只能有一个行政权力中心,不能有“政出多门”的情况;同时,行政权力在上下级之间、主客体之间,具有“不可逆”性上下级之间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不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
4.行政管理活动的根本原则是依法管理。行政管理,特别是现代行政管理必须是以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管理,。任何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都只有依法行事的义务,而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必须严格遵循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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