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如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但内容不冲突的物权则可以并存,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在实现上较之于债权或者后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性。
(1)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2)同一个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3.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至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但在特殊情形时,如构成善意取得,则追及力中断。
4.物上请求权: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被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可以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其种类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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