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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辅导讲义:留置权

2014-11-28 16:2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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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留置权须具备的积极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产生。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关系,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三种: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没有支付保管费用,则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的货物,拒绝向委托人交付货物。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还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产生留置权……

  留置权产生的消极要件,即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则不能产生留置权:

  1)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不得违背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责任编辑: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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