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服务企业及用档案:是指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手段,将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从)业人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及受到的处罚等情况按规定格式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师等执(从)业人员。
三、全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的原则,由国家建设部统一部署。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建设部负责全国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建立和监督管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受建设部委托承担系统管理部门工作,负责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整理、更新及日常管理工作。
2)地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资质以下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建立和监督管理。
3)建设信息中心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技术支持和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工作,并为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建设部统一开发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专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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