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2)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在使用方便、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
(3)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4)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此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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