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活动违规行为的禁止
招标活动不得出现违规行为,招标人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3)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二)投标活动违规行为的禁止
投标活动不得出现违规行为,投标人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禁止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4)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三)评标活动违规行为的禁止
评标活动不得出现违规行为,评标委员会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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