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8日,《物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这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条例》颁布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房地产主管部门纷纷开展相应政策的立、改、废工作,全国上下掀起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新高潮。这一阶段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配套性,主要是以《条例》的配套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的方式出现,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基本指针;二是经验性,主要是总结物业管理实践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作出制度安排;三是操作性,主要是将《条例》中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规定予以细化,使其在现实操作层面上得以实施。
应当肯定的是,从《条例》颁布至今,物业管理法制建设的成就有目共睹,一个内容全面、结构合理、科学规范、特色鲜明的物业管理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
由于第三章将详细论述物业管理的各项基本制度,这里仅就《条例》颁布后,制定的全国性政策法规作列举式介绍:
(1)2003年6月,建设部发布《业主大会规程》;
(2)2003年9月,建设部发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3)200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2004年1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制订《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5)2004年3月,建设部发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6)200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发布《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7)2004年9月,建设部发布《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8)2005年11月,人事部、建设部发布《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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