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员工在工作中因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等得以妥善处理,根据《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确定工伤范围:员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应当确认为工伤:
(1)员工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时发生的工伤事故。
(2)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元素或患职业病的。
(3)在生产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急病,造成死亡或经抢救治疗后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5)在发生灾害或险情时,员工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
(6)因公外出,由于工作原因遭受其他意外,造成伤害、失踪、突发急病等。
(7)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8)劳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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