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估价对象物业估价的对象是指被评估的各类物业,包括国家、集体组织和个人拥有的物业。被评估的物业既涉及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也涉及物业的其他权利,如租赁权、抵押权、典当权及其他权利;既可以是企业拥有的资产,也可以是其他单位和个人所有的财产。被评估的物业从用途来划分,包括住宅、商铺、办公楼、酒店、停车场、厂房、仓库、娱乐场所及其他经营场所等。
(二)估价目的物业估价的目的是指为何种需要而评估物业的价格。特定的经营活动构成物业估价特定的估价目的。它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估价目的要求与采用的价格类型相匹配。特定的估价目的要求特定的价格类型。第二,物业价格构成要素,如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项的计算,要与评估目的的要求相一致。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估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如下问题:
(1)物业交易(包括物业的转让、出租、抵押);
(2)企业经营和产权变动;
(3)物业课税、保险;
(4)土地(地产)与房产管理;
(5)物业纠纷处理。
(三)估价主体物业估价的主体就是进行估价的机构。为了做好物业估价,估价主体不仅要通晓物业估价的理论、方法、技巧,还要具备经济、会计、规划、建筑以及物业制度政策、开发经营、消费习俗等多方面的知识,需要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结合。随着物业估价管理工作的展开,为了保证估价工作的质量,国家对物业估价进行了规范,规定了估价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物业估价机构是物业估价的主体,任何个人不得单独从事物业估价。目前,中国从事物业估价的合法机构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土地估价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此外,国家要求从事物业估价工作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并建立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制度、土地估价师制度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及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别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实行行政与专业管理。要想成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除了必须有合乎要求的学历、专业背景外,还须具有规定的工作年限,并通过全国性的专业考试。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