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依法对物业管理活动及相关主体进行规范、监督、管理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另外各省市地区也通过各种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条例或办法规定了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1.国家级的物业管理主管机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省市级的物业管理主管机构省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
3.基层物业管理主管机构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4.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
5.物业管理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划、城管、环卫、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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