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证登记制度
行政登记没有证据效力,对所提供形式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做实质性审查;契证登记制度所进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对于发生的房地产权利争议,最终取决于法院审理后的确认。
2.权证登记制度
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件不公具有公信效力,而且政府登记机关对登记确认的房地产权属负有证明义务,房地产权利人可以依据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件,行使确认的权能;当事人关于房地产的债权文件,必须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并颁发相关证件后,才产生物权效力。
如果发生房地产行政确权争议,必须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政府行政机关同时承担登记责任。
3.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基本采用权证登记制度。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