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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权属登记

2014-11-24 13:3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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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契证登记制度

  行政登记没有证据效力,对所提供形式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做实质性审查;契证登记制度所进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对于发生的房地产权利争议,最终取决于法院审理后的确认。

  2.权证登记制度

  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件不公具有公信效力,而且政府登记机关对登记确认的房地产权属负有证明义务,房地产权利人可以依据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件,行使确认的权能;当事人关于房地产的债权文件,必须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并颁发相关证件后,才产生物权效力。

  如果发生房地产行政确权争议,必须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政府行政机关同时承担登记责任。

  3.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基本采用权证登记制度。

责任编辑: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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