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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的市场化特征

2014-11-21 15:1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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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地产物质形态的演变导致了物业财产状况的演变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资源配置的需要,几千年来单一产权式的房地产形态,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目前,设备设施齐全的组团建筑、住宅小区,已经成为现代房地产的主流形态。物质状态的变化必然导致产权所有关系的变化。房地产权属已经由独立的产权主体向共有的产权主体转化。目前,除少数情况外,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地,基本已被多个产权人区分所有,其中的每个产权人仅享有部分产权并承担专有部分的管理修缮义务,全体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承担着维护责任。因此,传统的房屋管理模式不能适应房地产物质形态和权属状况的改变。(像这样的句子容易抽出来作为一个选择题或其中的一个选项。)

  2.多元化的物业权属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形式与之相适应

  在共有产权状态下,任何业主的任何一项关系全体业主权益的决定,都必须取得多数业主的同意,否则就会构成对其他业主权利的侵害。解决共有房屋维修养护等各方面事宜的方式只有一条途径,就是业主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各自意愿,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共同决定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共同利益的平衡,然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依据业主的共同契约,为业主提供管理与服务。

  3.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市场原则

  业主管理房产的方式,由自管自修转向委托专业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这种物业管理方式的转化,必须通过市场原则来实现,也就是由业主通过市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和物业管理企业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然后各自享有并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将市场原则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前提条件,其主要目的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强调业主在市场活动中的自主权,业主作为物业的主人,具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而这种选择权必须依法得到保护。

  二是强调物业管理活动必须纳入市场秩序,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哪些服务,服务标准是什么,业主如何承担服务费用,以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相互之间所承担的违约责任,都必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4.非市场性的房屋管理不属于物业管理

  有些非住宅建筑,产权情况比较简单,业主自身管理的情况很多。其中一些机构管理本单位房屋也采用物业管理形式运作,甚至有的管房机构或部门以物业管理企业名义注册了公司,但是管房机构或部门并没有按照企业经营规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财、物由上级单位支配和调动,与上级单位没有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这种房屋管理方式仍然保留着行政管房的本质特征,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它不是一种市场关系,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畴。

  《条例》将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前提条件,就是将物业管理与传统意义的行政管房模式区分开,强调物业管理是一种市场行为、市场关系、市场活动,必须遵守市场规则。

责任编辑: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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