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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与政策考点:商品房现售条件

2014-11-21 12:0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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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求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原则

  无论商品房预售与现售,都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2)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条例》对此亦作出相应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承诺,购房人使用房屋一定年限后,如果购房人要求收回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以分期还款或一次性返还购房款方式回购房屋。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承诺,购房人可以将所购商品房委托其出租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按时向购房人支付高额租金的商品房售商方式。

  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摆脱资金短缺困境,以不合常理的利益引诱投资人投资购房。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的利益难以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因此给购房人造成很大投资风险,扰乱商品房市场秩序,是带有欺诈性质的商品房销售方式,因此必须禁止。

  (5)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同时,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责任编辑: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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