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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与政策考点:商品房销售管理

2014-11-21 12:0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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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提出的商品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向消费者售卖的活动,它区别于其他房屋所有人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商品房销售也是房地产转让行为。

  根据商品房销售方式不同,商品房销售可以分为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房销售。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商品房预购人,由商品房预购人支付购房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管理

  我国房地产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规模较小、开发资金不充沛,需要通过商品房预售弥补资金不足问题。尽管国家提倡商品房现房销售,但目前商品房预售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流销售方式。

  由于商品房预售时房屋尚未建成,因此在交付房屋中存在大量房屋质量、交房期限、房屋面积等方面的争议。为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必须加强对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一)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规定了三项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开发企业向城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商品房预售管理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的证件及资料有: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3.经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商品房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与商品房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5.商品房预购人应当在预购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商品房预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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