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规定的费用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在销售商品房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资金。在出售公房时,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注意这句话)
(二)物业服务费结转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在运行中可能产生结余,如果在连续几年或者年度出现较大数额的结余时,除可在管理预算中调整外,也可经业主大会同意设定一定比例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三)业主大会中决定分摊的费用
根据物业维护保养的需要,在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足时,由业主大会决定向全体业主续筹的资金。
(四)业主共有物业的收益
物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有些可以用来经营,获得收益,经业主大会同意,可将收入的一部分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五)社会捐赠或政府拨款的费用
由社会各界捐赠或政府根据某种情况拨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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