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尊重和维护业主的财产权利。
物业管理的基础是业主的财产权。条例本着尊重业主财产权利的原则,并不强制业主必须实行物业管理,而只是规范实行物业管理时各方的行为,条例遵循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强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于业主的共同利益,也由业主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自选平衡,条例还本现在对侵害业主财产权的救济上。
(二)建立为主民主协商、自我管理、平衡利益的机制。
共同财产、共同利益是构成业主之间联系的基础,“共同契约”就意味着要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大会制度和业主公约制度目的就是建立业主民主协商、自我管理、平衡利益的机制。
(三)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共同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比如物业的质量问题,业主购买物业,形成与建设单位之间物业买卖的民事法关系,有关法律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建造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尽管业主在物业交接后才发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原来的法律关系在物业管理阶段仍然存在,业主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四)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
条例明确界定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与民事违约、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对凡是能够通过民事责任解决的,不再设定行政处罚;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对同时构成民事违约或侵权的行为,则坚持损害赔偿优先的原则。
物业管理的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市场规则的完善和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行,条例是一部体现政府转变职能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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