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行为一旦合法成立,就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其具体效力应视该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法律的规定而论。一般来说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效力:
1.拘束力。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旦决定实施行政行为,就对其行政行为的对象——市场经营主体或个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相对人必须服从和遵守。例如,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封存某些伪劣产品的行政行为时,当事人就必须遵守和受束缚。另一方面,行政行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身也有拘束力,它意味着在该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和生效以后未经废止或撤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它的上级和下级机关都有遵守的义务,受该行政行为的拘束。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核准登记后,上级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都不得任意加以干预,更不能撤销登记。
2.确定力。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有效成立和生效,非依法规定而不得随意变动其内容,它包括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指相对人——商品生产经营者只能按照该行为的要求履行,如必须在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但商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请求变更;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不得随意变动其行政行为,如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命令改变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但如果发现该行政行为有撤销或改变的理由,如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则有关行政机关(如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谨慎地做出撤销或者改变该行政行为的决定,但同时还须向相对人说明撤销或改变的理由。
3.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则相对人必须执行。如果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必要时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但如果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提出申诉、复议或诉讼时,在申诉或诉讼期间是否仍需执行或强制执行,这主要看各个法律的具体规定。一般有两种情况,即必须执行和暂缓执行。前者如《食品卫生法(试行)》第38条规定:“当事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后者是指在某些条件下暂不执行(在一定时间内),但保留执行权。
由此可知,执行力的关键是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力。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都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某些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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