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求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时应遵守的条件称为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1.必须是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采取的行政措施。这意味着,如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超越其法定的管理权限,则其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即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确定和可行的。这里所说的确定,是指该行政行为的目的、对象、范围等都要十分明确。可行是指内容必须适当,切实可行。例如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其处罚行为的法律依据、处罚对象和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执行时间和延滞处罚执行的法律责任都要非常明确。
3.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程序,特别是在执法办案、企业登记、商标注册等方面尤为突出。只有符合所规定的行政程序,行政行为才有效。
4.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行政行为有要式和非要式行为之分。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依照一定的方式,不论口头、书面、明示、默示均可表示的行政行为。如开会的通知可为口头形式,也可为书函形式。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据一定的方式,否则就是不能完全有效甚至无效的行政行为。如申请注册商标,法律规定须经审定核准注册后发给注册证书,此种行为即为要式行政行为。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行为的执法特性,其行为大多数为要式行政行为,即只有依一定的方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法人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非法人经营颁发《营业执照》;又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命令、指令、决定书、决议、布告、公告、通知、通告、报告、指示、函等公文种类,都须遵守各种行政公文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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