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监督体系也是一个相当庞杂的有机系统。在我国,这一体系主要包括计划监督、财政监督、银行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监督六大部分。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综合性的经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是对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外部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部门,也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
1994年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中,第一次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是对整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了明确的定位。方案明确指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这个定位包含三层意义:(1)它是市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2)它是(市场监督)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
由此推论,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地方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其核心是市场监督管理和主管这两层意义。由“市场监督管理”取代过去所谓的“综合性经济监督管理”,这实际上就表明,所谓工商行政管理,其实质就是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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