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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

2014-11-17 16:0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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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第一家专业化物业管理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在物业管理道路上迈出了第一步。1993年,深圳市人大颁发了全国第一部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对物业管理进行制度规范

  建设部在认真总结深圳和广州经验的基础上,于1994年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对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合同内容以及物业管理相关各方违规的处罚等作出了规定。由此,确立了物业管理新体制,为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颁布后,各地开始把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事项来着手推行。青岛市委、市政府于1994年制定了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一年试点、三年普遍推开”的目标。市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建设、房地产、市政、园林、公安、规划、环卫等部门和各区区长作为成员,保证了市、区政府各部门在推动物业管理新体制上形成合力。1995年,建设部在青岛召开了全国第一次物业管理工作会议,推广青岛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经验。在这次会议上,侯捷部长在讲话中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住宅区以及其他房屋的管理、维护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房地产的售后服务按照市场经济的模式建立新体制,房地产经营管理必须从简单的修修补补、收收租金,转向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服务”。

  在此期间,大连市也开始部署对全市较大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工作,将全面清理违章建筑、实施绿化工程、增补市政设施,作为全面推进物业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要求住宅小区建立以经营性服务为核心的物业管理新体制,同时加快地方立法,巩固整治成果。1997年,建设部在大连召开全国第二次物业管理工作会议,推广大连整治改造旧住宅小区,推进物业管理的经验。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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