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在没有销售完商品房之前,拥有这些待销售的房屋,从产权归属上讲,它本身也是业主,相对于其他单个的小业主而言,通常叫大业主。与其他的销售行为不同,商品房销售是一个逐渐的过程,不可能等到开发商销售完所有房屋,购房人全部入住,成立业主大会以后,才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商品房销售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也就是前期物业服务,客观上只能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实施。《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来签订。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对象不仅是建设单位,主要还是逐渐入住的购房人,或者说小业主。这样,合同的签订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分离的,并不完全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条例》要求,购房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必须包含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从而让购房人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因此,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实际上是建立在两个合同基础之上的:一个是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个是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是: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明示买受人、住宅物业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限和保养范围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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