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物业服务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就是要求价质相符,业主花钱买服务必须买得公平合理,符合等价交换原则,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作风必须诚实信用,提供的服务质量必须货真价实,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等价交换是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关于有偿服务的基本制度。强调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价质相符,是针对现实物业管理市场情况提出的。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对价质相符的物业服务原则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物业管理企业脱离合同,不重视物业服务质量,单纯以物价局的收费批件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造成业主的不满。同样,一些业主也不考虑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成本,仍以福利养房的习惯认识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超值服务,以至拒绝承担物业管理费用。因此,提高价质相符的市场交换意识,是缓解物业管理矛盾的根本所在。
在我国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房屋与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全部由国家或单位统包统修,居民和职工长期享受着福利住房待遇,基本不存在养房负担,更没有住房消费观念。实行住房商品化后,尽管业主有了自己的住房,但养房观念仍然十分淡薄。现阶段我国住房消费水平与国外情况差距依然很大,据统计,国外住房消费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一般都在25%左右,我国城镇居民住房消费占家庭收入的比例,2000年为7%,2003年为10%.存在这种差距的原因,除少数生活特困户外,并非业主没有住房消费能力,而是住房消费观念淡薄所致。因此,确立物业服务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原则,是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住房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提升业主的住房消费观念。
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对于一些老旧住宅小区(包括棚户区)改造后实施物业
管理,一定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小区内有不少业主的收入较低,物业管理消费能力有限,因此,提供的服务和收取的费用以不超越他们的承受能力为原则。可以按照他们的需要,提供最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相应水平的物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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