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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定价形式

2014-11-17 15:4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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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法》对于包括服务收费在内的价格管理,规定了三种定价形式:

  一是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二是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三是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我国开展物业管理以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对高档公寓、别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协商议定,主管部门只作备案登记。对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开始则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一般都采取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管理方式,其中绝大多数物业项目都是采取政府定价管理方式。

  以政府定价方式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在物业管理活动开展初期,对于推行物业管理,稳定物业管理收费秩序,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物业管理活动的全面展开,以政府定价方式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各种弊端也逐渐暴露,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不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取得物价管理部门的收费批件后,根据收费批件向业主收费高枕无忧,同时由于收费标准被限制得过死,助长了物业管理企业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的消极意识。

  (2)制约了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权和选择权。物业管理企业凭借政府收费批件收取费用,服务好坏都一个价格,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选择权利却受到限制。

  (3)因定价标准不客观产生了大量矛盾。物业服务内容不仅比较复杂,而且各个物业管理项目情况、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情况,以及各项服务的实际状况千差万别,要求政府取代业主准确核定收费标准,客观上是不现实的。由于定价不合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对政府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做法,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意见。

  (4)政府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阻碍了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价格是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长期持续的政府定价,限制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市场的选择权,物业管理市场因而丧失活力,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也会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

  为此,《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不再规定政府定价形式,仅采取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方式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然后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出各个等级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价格浮动幅度,结合本物业项目的服务等级标准和调整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以上可以看出,采取政府指导价收费的物业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不再针对具体物业项目审批收费标准,而是针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标准制定价格幅度,以便指导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具体服务情况协商服务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则完全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市场原则自由协商价格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政府不予干预。

  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与市场环境不尽相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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