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不动产所有权范畴,与动产所有权比较,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与相临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益关系密切。例如业主在家里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就会给邻里的安全造成危害,业主将物品存放在公用通道,就会给邻里的通行造成妨碍等。因此,法律要求不动产所有权人尊重相邻权,不得因自身行使所有权而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妨碍或损害。我国《民法通则》对相邻权原则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业主临时公约应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①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③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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