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3)物业管理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①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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