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存在两种特定的抵押情况与方式,一是在建工程抵押;二是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
1.在建工程抵押
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2.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
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由于抵押房产尚未形成,贷款银行进行按揭贷款存在着较大风险,因此,贷款银行在实施按揭贷款中均采取着规避风险的辅助措施。贷款银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对购房人贷款承担阶段性的连带保证责任,即只要购房人停止还贷,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代为履行购房人的一切还贷义务,直至商品房交付并取得权属证件后,贷款银行与购房人正式办妥房地产抵押登记。同时,贷款银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必须由贷款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以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资金进行监控。此外,有的贷款银行还要求按揭贷款购房人办理贷款保险和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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