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所有人的维修养护责任
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宅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住宅所有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他人维修养护。
2.售房单位的维修养护责任
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售房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售房单位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其他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即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可以由售房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养护费用不足时,暂由原售房单位承担。具体收取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电梯、高压水泵房、供暖锅炉房等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按照国家和地方原有规定执行。
3.其他责任
包括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室外泵房、绿化等,住宅建筑以外的市政公用设施,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维修和管理。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