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2)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除危险措施。
2.房屋使用人、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2)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除危险措施;
(3)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3.鉴定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
(2)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
(3)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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