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8)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9)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0)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1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1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