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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情

2015-02-04 14:2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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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抵押权应当与抵押人协商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可以拍卖抵押房地产并优先受偿,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实现债权。抵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法》规定处分抵押物受偿顺序是,“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上述规定既适用于房地产抵押,也适用于在建工程抵押。

责任编辑: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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