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期间,公开招标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必须澄清或者修改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但不能透露潜在投票人的数量,名称,如有标底,不能透露标底。
(4)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①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②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③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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