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财产权交易的民事活动,当事人应当依照民法规定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其中,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是指各级政府交由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房屋。根据政府授权规定,其中有的房屋可以出租经营,有的房屋不得出租经营。
3.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4.房屋租赁仅仅是房屋所有人让渡房屋使用权,房屋所有人仍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可以出卖、交换其所有的房屋。但是,承租人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享有的房屋使用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5.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就会给对方造成损害。因此,出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以保障承租人的承租权。
6.我国尚存一定数量向居民或职工出租的公有房屋,这部分房屋租赁带有一定程度的住房福利政策。缘于住房性质的特点,这种住房福利不仅限于承租人,也包括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属。因此,为保障承租人家属的住房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
7.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联系方式:010-82326699 / 400 810 5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