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始申请注册
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业管理师的名义执业。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初始注册申请。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注册审查机构批准注册的,在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注册审查机构决定不予批准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建设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
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初始申请注册者,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②《资格证书》;
③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取得《资格证书》人员超过1年逾期提出初始注册申请的,在申请初始注册时,还应当提交通过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2)申请延续注册
物业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物业管理师的执业凭证,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审查机构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②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③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办理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物业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向注册审查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办理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②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③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不予注册的情况
注册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③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5)注销注册的情况
物业管理师或者聘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可以向当地注册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经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注册证》。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注销注册的;
③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④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⑤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⑥造成物业管理项目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⑦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⑧聘用单位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
⑨聘用单位破产的;
⑩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撤销其注册,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初始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者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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