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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5 13:55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学员问题】承包人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放弃?
【解答】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往往是因为发包人应银行等相关权利人的要求。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仍是一种担保物权,应允许承包人放弃。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承包人预先放弃权利后,又重新主张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不应对此予以鼓励,否则,信赖该权利已经放弃的交易相对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交易安全将无法得到保护。另一观点认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无须当事人约定,也不能约定放弃。法律设定优先权制度就是要干预双方的交易行为。我们支持第一种观点,无论优先权的设立是法律规定还是通过约定,其性质仍是财产权利,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应禁止。如果否定承包人的放弃行为也不利于保护市场的交易行为,造成市场交易的诚信缺失。实务中将优先权扩大解释为对建筑工人的保护,实属赋予该权利过多的行政色彩。对工人的保护本应属于劳动法解决的问题而不是合同法解决的问题。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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